论文提要: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在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研究中,法院建筑作为物质表现的形式之一,因其业已落成,建设成本巨大,因此往往不为研究者所重视,然而建筑不仅仅是生活起居的场所,更是文化的表情。反过来,文化则是建筑的灵魂。法院建筑之于法院文化也是如此,法院建筑是法院文化的表情,法院文化则是法院建筑的灵魂,如何更好的利用法院建筑来建设法院文化呢?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文章从法院文化建设内涵展开说明法院建筑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筑对文化的承载作用推出法院建筑对法院文化的传播媒介作用、及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法院建筑的现状:造型单一,缺少特点、西化有余,对群众感受考虑不足、周围环境较差,庄重威严氛围不足。第三部分则对今后法院建筑建设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形成体现全国法院特色的标识识别体系,在规范化、统一化的同事能兼具地方特色,就像叶落而知秋至一样,但各地落叶却各有形态。(全文约6200字)
以下正文
一、为什么要关注法院建筑的建设?
(一)法院文化建设内涵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精神,法院文化建设主要分为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方面。
法院建筑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物质文化方面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公开审判的场所,而审判活动正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体现,因此法院建筑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是民主法治的象征。人民法院建筑首先要走出的是:只是法院自己建个办公楼的认识误区,即法院建筑不仅要体现功能性、实用性,更要体现时代性、文化性,要从美学角度设计建筑,给人以美的享受,并通过建筑来展示法院文化、司法文明、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二)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建筑
1、建筑是文化的重要载体
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曾对文化定义如下:“文化或者文明,是指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雨果说:“建筑是石头的史书”, 歌德说“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他们说的正是建筑对文化的承载作用。建筑能通过其形态、风格、价值以及人们对评价欣赏、感情依附等来传递文化的信息。建筑不仅是能够使用的房子,还要有一定的艺术性,能表达一定的文化含义的房子。建筑界的一代宗师梁思成先生,曾感慨说过:“城里到处是房子,但是缺少建筑。” 建筑和房子的差别在于建筑是指有艺术性的房子,能够表达文化含义、传递文化信息。如古罗马体量巨大、气势恢宏的万神庙,是一座以大穹顶覆盖的庞大的圆形建筑物,以其坚厚、敦实、不可动摇的形体来显示教会的权威。而哥特式建筑风格的米兰大教堂(见图1),以长长的尖拱使教堂处处充满向上的冲劲,体现教会的神圣精神及弃绝尘寰的宗教情绪。再如埃菲尔铁塔(见图2),固然有可使人在上面欣赏风景的功能,但更大的作用则是营造出一个巨大的空间,人在其中能感受到工业革命带来的震撼和科技的力量。
图1米兰大教堂 图2夜幕下的埃菲尔铁塔 图3美国最高法院
2、法院建筑的作用
法院建筑作为建筑的子项,除了能满足审判、办公等使用功能外,对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能树立法院形象。法院建筑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是人民群众接触司法的第一具体形象,是最能给人感觉的外在形式。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楼(见图3)给人的印象一样,法院建筑以其设计、外观、地理位置以及周边环境,无言的展示着法院形象。
其次,能传递国家的法治信息。建筑不仅是文化的表情,也是时代的表情。法院建筑本身已成为法治理念的容器,它能展现当前国家的法治文化及其进程。
3、重视法院建筑的重要意义
首先,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院文化。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包括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还包括相关物质表现。法院建筑作为物质表现之一,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与法院地位相匹配、能传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法院建筑,将有利于社会主义法院文化建设。
其次,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则将和谐社会建设具体分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四方面。法院建筑能通过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来间接的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起到积极作用,进而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有助于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院建筑以其独特的作用对人们的心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法院大楼前的几十级台阶,人们在走的过程中会不知不觉的收拾心情,崇敬之情油然而生。建筑的这种作用更多的是在细节上,像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一样,不知不觉间使人们形成对法院尊重的心理。
当前法院建设的现状
(一)造型单一,缺少特点。记得90年代初的时候有个说法“县城学省城、省城学深圳”,到了20世纪初,随着旧城改造不断推进,就有专家指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千城一面”的现象,城市规划没有自己的特点。笔者在撰写本文搜集资料时也发现,各地法院建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任何装饰,纯粹是简单的楼房,而且基本是只有一栋,外墙或喷砂或用瓷砖简单铺砌,若没有门牌标识,难以与邻近建筑辨别。如笔者曾去过江西省南昌市某法院,该院大楼建于1998年,大门临街宽度尚不足两车并行,门边有一约50*80cm左右大小铜牌,上书“南昌市某法院”,进去二十余米见一六层大楼,立案、信访、审判、办公等均在其中。想当时,若没有这块铜牌,还以为只是条小巷子。这类法院大楼基本建于20世纪90年代。另一类法院大楼具有显著特征,能与邻近建筑轻易区分。它们一般有獬豸、天平、罗马柱、圆穹等作为大楼装饰,使人一看便知是法院,这类大楼基本建于21世纪。从更广阔的空间上看,虽然后一类法院大楼能与其他邻近建筑相区分,但从法院系统来讲,各地法院不免有雷同之处。如下图4、5为两个基层法院的图片,从建筑风格到建筑造型上看,都较为相似。
图4上海某区人民法院 图5上海某某区人民法院
(二)西化有余,对群众感受考虑不足。在古代虽然有大理院、刑部等各称谓的司法机关,但在地方上,法院从来都不是独立而存在的,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是西方的舶来品(注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曾出现在民国时期。新世纪以来的法院建筑更是抹上了浓重的西方建筑文化色彩,如外墙装饰上大量使用的线条、罗马柱,墙面是千篇一律的米黄色喷砂或大理石,完美的体现了建筑的沉稳大气、威严庄重,给人以敬畏、尊崇之感。但这些建筑在网络上却引得网民骂声一片,这些建筑被称为是“小白宫”,除却敬畏、尊崇的感受外,更多的是奢华、享受、浪费,更多的是探究得花费纳税人多少钱、其中有无贪腐?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法院建筑在形式上难以被人们的心理所接受。正如一条鸡腿支撑十余层大楼,在技术上是可能的,也是坚固并且美观的,但是人们却感到它岌岌可危,望而生畏。这说明建筑物技术上的坚固与人心理学上的坚固并非同义词。同样,一所美的建筑,放在不恰当的位置就不美,这就是体验美学与形式美学的不同之处。这些具有典型西方建筑风格的法院建筑是庄重典雅的、是美的,但移植到当代中国未免有些水土不服,与人们的心理感受有距离。


与图4、5相比,可发现四幢建筑风格相似。
(三)周围环境较差,庄重威严氛围不足。有的法院选址在当地的中心区域,因此占地较小,显得较为拥挤。这些法院虽然处于很好的经济环境中,但就法院本身的性质而言,这种良好的经济环境却不是与法院最相匹配的。因为建筑所要营造的气息不仅与建筑本身的外观、装饰息息相关,同时还与其所在的环境紧密相连。宁静、安谧、宽敞的环境能给人以庄严肃穆的感觉,进而从心底产生一种敬畏感,促使外来者下意识的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从而使外来者不自觉的成为营造氛围的因素。嘈杂、混乱的环境,会使人显得易怒、焦虑、情绪变化无常等;会导致消极情绪,影响到助人行为;还会分散人的注意力,使人不能注意细节,对他人的需要也就“视而不见”。法院建筑要有助于促使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很显然这种拥挤、热闹的环境显然对此毫无帮助。而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场所,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的作用不断凸显,当事人接受调解除了为自己进行成本计算外,同时也有为对方考虑、体谅对方的成分在里面,因此这种环境必然会影响到调解的成效。

怎样进行现在的法院建筑建设
(一)确立法院建筑建设的基调。
首先要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建筑的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内涵。
其次要体现司法文明。司法文明既需要通过语言文字流传和发展,又需要通过有形载体彰显和发扬光大,两者相得益彰且不可或缺。
第三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法院建筑作为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之一,其威严庄重 、布局合理、沉稳大气的形象不仅会对法官公正裁判产生无形的积极影响,而且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法院通过法院建筑向公众凸显法院文化底蕴和公正精神,能够有效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以此来塑造自身良好的司法形象。但笔者认为法院建筑定要摈弃泛西方风情的建筑文化,慎用罗马柱、穹顶等欧式风格的装饰,避免给群众“过于豪华”、“山寨白宫”的不良印象。法院建筑应着力追求严谨方直、含蓄内敛的建筑风格,传递法院的执法严肃性、公正性、被动性。
(二)法院选址应与法院地位相匹配。
法院的选址很有讲究,因为它体现的是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出于维护法院威严性、庄重性的考虑,法院选址的周边环境不应过于拥挤、繁杂,而应选择较为安静的场所,在宁静中蕴含着国家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如澳大利亚约3万平米的首都地区地方法院和地区高级法院相伴而立,地处堪培拉市区的中心,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与议会大厦相隔不远,坐落在一片绿草与树木之中,使人感受到这个国家法制建设的程度、法院的地位与作用,进而反映出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发达的程度。我国是“一府两院”的体制设计,因此人民法院的选址应选择城市的政治中心,体现法院的重要地位。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人民法院的选址还应当考虑交通便利性,使得人民群众能方便快捷的到人民法院。
(三)进行全国法院标识识别体系统一化建设。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程度都不尽相同,各地对人民法院规模的要求也不同,法院建设想整齐划一在现实中也没有可行性。因此这里指的统一化建设并不是说构造、外观上一模一样,而是可以在某一方面进行统一,使人们一看到建筑就能知道这里是法院而不是看大门上挂的牌牌才知道是法院。例如见登闻鼓即知是衙门,见韦陀即知已到寺庙山门,见麦当劳大叔及其标志的M即知此处有麦当劳餐厅。再如派出所,门牌统一用蓝底白色字,外墙统一使用蓝白相间粉刷,人们远远看到外墙就知道这是公安机关。
所谓标识识别体系统一化建设,指法院建筑有一种、或几种固定的识别物规范化、统一化。其含义至少包含以下几点:首先识别物必须具有明显标志性,最普遍的选择有獬豸、古体法字、天平、蒙面女神等这些法院系统独有的形象。其次,识别物必须能传递法律文化、司法文明,如獬豸传递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官的愿景,蒙面女神表达的则是西方公平正义的法治文化,外墙大面积的使用玻璃则给人以阳光、透明、公开的感觉。第三,识别物必须能推广到全国法院系统的,它不是指要推翻原有大楼重新建造,而是在其给予人的形象感官上,大到外墙颜色、小到门牌字体,由最高法院制定标准,统一规范化。目前有的法院已经在探索。(见图9)
图7攸县法院统一法庭标牌、标识 图8白墙黛瓦的西塘法庭
(四)体现地域性,凸显特色。
蒙面女神代表的是公平正义,笔者搜集资料时,发现一有趣现象——猴子版的蒙面女神,印度孟买高等法院的回廊上有一雕塑,描写的是一只猴子法官(据推测应出自于依索寓言中的猴子法官),一只眼睛蒙着白布,怀抱着象征正义的天平。正是法治文化本土化的典型例子。我国国土广袤,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文化特色,诸如山东的齐鲁文化、四川的巴蜀文化、云贵的滇黔文化、陕西的关中文化等等;不同的地域也有不同的建筑风格,如江浙的青砖黛瓦、徽派建筑的白墙灰瓦马头墙、江西的红砖墙等。那么,我们也完全可以让建筑在有统一标志物的同时,拥有各自的地方特色。
而且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就如同“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知识至少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因此,在建筑设计上采用各自地方的特色,能使法院文化更加多姿多彩。如嘉善县人民法院西塘法庭,采用的就是江南水乡白墙黛瓦的设计(见图10)。还有像东阳,东阳砖雕与东阳木雕、石雕一起,被誉为“江南三雕”,在东阳幸存的祠堂、厅堂等古建筑有近千座,其中随处可见砖雕的运用,如李宅的古建筑李氏宗祠、湖溪镇郭宅村的七台厅等等。我们在添置法院建筑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增加三雕形式的建筑装饰。
结 语
一种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应当是各组成部分发展齐头并进的,如何避免顾此失彼、畸重畸轻,关键是要不断的发现并完善它。如同法院建筑,因为大楼业已落成再去更改推到重来,则成本过于巨大,由此忽略了在这一领域的法院文化建设。但通过以上的论证,我们有理由法院建设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且能对法院文化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图6美国白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