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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王国下建筑道德的基石
发布日期:2012-03-07 字号:[ ]

论法治王国下建筑道德的基石

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  马欣阳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众心目中法治与道德的意识也进行着具大的变革。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的两大方针政策,法与道德是有一定联系的,然而也是有区别的,如何在法治王国下建筑道德的基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一)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

    法,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法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它的产生有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也没有适合它的空间。所以说,法,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种文化结晶,是一种文明标志。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和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界认知水平的提升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二)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而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因此,法在制裁方面表现出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嘲笑,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精神失常、毁掉了美好的前程,甚至可能因而引起自杀等种种情况。但是,它毕竟不如法这种权力行为例如刑事判决那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留下永久的印迹。

    (三)法与道德的实施方式不同

    法,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道德,表现出的行为是自觉性的,如果不那样做势必会受到良心的责备或质问,会感到歉疚,会被世俗和社会所唾弃。所以,道德它是没有外在的、世俗的功利目的。

    (四)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情感;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得多。法,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道德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所以法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

    三、法治视野下如何打好道德的基石

    要打好道德的基石,就要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

    (一)运用法律传播道德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来提高道德素质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一,法的肯定。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第二,法的否定。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第三,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第四,适当的法律宣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手段,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二)利用道德促进法治

    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德都要规定在法律中。应当看到,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的调整范围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制定得再多,也难以包罗道德的一切规范。况且,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如人们的思想观念、亲情关系等,法律不仅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模式,而且如果都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也是不现实的。

    第二,在考虑哪些道德规范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时,要看到由于法律的执行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所以,当某种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时,即使这些行为不符合人们的普遍信念,也不应当用法律去予以强制,而应当由道德去予以规范。由于道德的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所以,道德不仅可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且可以评价,指引人们的思想和观念,这种舆论力量和内心的自觉,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规范,有可能更为有效。只有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才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

    第三,在将道德规范规定为法律时,要考虑到应当将何种水平的道德规范规定为法律。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等相比较而言,道德规范也有层次高低之分。作为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法律,应当根据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作出现实而明确的价值取舍,将现在大众所认同、践行的道德,体现在法律中。如果脱离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超越这个水准,就会因多数人达不到该标准而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抵触和规避。这种没有人文基础的、脱离生活的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将会无法或难以执行,它在现实生活中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权威和尊严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可否认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在社会巨变中,当新的道德观念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之时,人们往往在道德领域中会感到无所适从,于是出现了道德的暂时“滑坡”现象。这时,法律应当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予以规定,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提倡。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要求一些有不道德行为的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婚姻法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刑法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等;另一种是明确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提倡,例如,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等等。法律通过对一些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禁止、惩处,和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明确提倡,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法律的执行,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而且要靠说服力,这种说服力基于人们内心的信赖。如果人们认为法律规定符合其认同和信仰的道德规范,他们的心中就会信赖该法律规范,从而自觉地去遵守;如果通过社会舆论和教育,在人们的内心形成了守法的道德习惯,社会成员就有了对法律的自觉信仰与普遍认同,法律就能够得到一体的遵行。

    结语

    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继续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法律规范相互渗透,充分运用法制和德治两种手段,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和道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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