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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赡养老人却想继承遗产?不准!
发布日期:2013-10-31 字号:[ ]

    通讯员 徐洋

    昨天,东阳市法院对一起房产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的一天,在外打工的金某回到家中,发现房子已经不属于自己,被继父母的侄子华某继承。

  原来,家住东阳白云街道的华某夫妇年事已高,但膝下无子嗣,希望能找一个人为他们养老送终。住在邻村的金家由于子女较多,且家庭贫困。1990年12月,经人介绍和协商,在村委会和多人的见证下,华某夫妇将金某认为继子,并约定由金某赡养老两口,等过世后,自己的楼房和家具归金某所有。1991年6月,金某以“继子”的身份迁入该村。1992年,金某以户主的身份登记了华某夫妇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华某夫妇于1993年和2011年相继过世。

  “我是继子,这房子应该是我的,凭什么登记在你的名下?”得知房子已经不属于自己,金某便找到华某侄子理论。

  “你还好意思要房子,你看你做的那些事。”华某侄子反驳。

  华某侄子说,金某没有尽到做儿子的义务。“我叔叔有病的时候你不给治疗,不跟他们一块生活,婶婶去世也不知情,有这么当儿子的吗?何况他们与你已经解除了收养协议。是我一直在照顾我婶婶,为她养老送终,而且与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两人为房子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金某遂一纸诉状将华某侄子告上法庭,要求华某侄子归还继父母的房子。

  昨天,在法院庭审现场,最引人关注的是一份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原来,金某虽名义上是继子,但按照法律规定,并不符合“继子”或“养子”的规定。金某与华某夫妇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只有金某对华某夫妇均尽到生死养葬的义务,才能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然而,金某并没有较好地尽到扶养义务,并且在1992年因盗窃罪获刑两年。1997年,经村委会见证,双方签订了“解除收养协议”,金某的户口迁出该村。2008年,老人与侄子华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侄子赡养自己,终老后,遗产由华某继承。之后,华某履行了自己的约定,直至婶婶去世。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金某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属,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房子归华某侄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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