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目的是遏制当前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现象。由于我国传统社会文化的关系,应酬喝酒成为常态,而以往对于酒后驾驶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很多人抱着最多抓到也只是拘留几天的心理,酒后驾驶的现象仍十分普遍,更为严重的是由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一个个因醉驾交通肇事导致他人家破人亡、自己锒铛入狱的真实案例开始引发更多人的思考。可以说,“醉驾入刑”与每位公民的日常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醉驾入刑后,迅速被公众知晓,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对我院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统计梳理,并作分析如下:
一、我院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
《修正案(八)》后施行后,我院受理并审结危险驾驶案件55件,结合现有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实际审结案件的分析,我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相对集中。绝大多数为农民身份,而其中又以外来务工的农民工居多。该类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其对于醉驾入刑这一规定并不完全清楚,认为酒后骑个摩托车、电瓶车并无大碍。很多人在被查获后甚至搞不清楚状况,直到看到法律条文或者民警告知后,才悔不当初。我院判决的绝大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均表示后悔不已。
2、涉案机动车以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或助力车为主。我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中,44个案件涉案车辆均为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或助力车,11个案件涉案车辆为汽车。这一现象的产生与犯罪群体整体素质结构密切相关,驾驶汽车的多为中产,该部分人的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也相对深入。此外,许多人将机动车的解释仅仅限制在汽车这一概念,对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知之不多,对于电动车、助力车一旦超标也可能属于机动车范畴更是知之甚少,很多人对电动车、助力车是否超标更无从得知,由此思想上麻痹大意,进而还没等其明白过来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例如:2011年5月9日我院受理的首例危险驾驶案件,罪犯张某某就是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人相撞后被查获,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侥幸心理仍是导致醉酒驾驶的重要原因。我院审结的55起案件中,或有人认为偶尔酒驾一次不会被查获,或有人认为只要不进城里,在乡间公路上不会被查获,或有人认为只是骑一点点距离不会被查获等等。例如,杜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杜某住在较为偏远的山区,有喝酒的习惯,其回家吃过中饭喝了酒,在驾驶摩托车回工地干活的路上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郑某中午喝过酒后驾驶摩托车到隔壁村去,心想就一点路肯定没事,但在途中被交警查获,最后错过了儿子的婚礼。
4、对于超标电动车、助力车系机动车很多人无从得知。一是对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助力车没有严格的监管,一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不断提高其速度。二是没有相关规定购买电动车或助力车应上牌照、考驾照,而当前电动车、助力车已经成为许多人的代步工具,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更是覆盖面非常广。法院判决也要依据专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一般群众均认为电动车、助力车不是机动车。例如,被告人王某认为酒后“只要不开车,不骑摩托车,骑下助力车是没事的”,后其驾驶的助力车发生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经鉴定,该助力车为机动车。
二、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现状分析
1、醉驾入刑后,交通肇事案件有所回落。2011年5月1日《修正案(八)》实施后,至2011年10月31日,据笔者了解东阳检察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57件57人,同比下降8%;而同期收案数上涨了18.2%。且交通肇事案件大多数肇事原因为超速、不按交通规则行驶,因酒驾而引发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比例明显下降。可见,醉驾入刑在目前看来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通过这一罪名的实施,对公民人身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
2、我院危险驾驶案件至今未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我院判决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均在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获刑。当前对于危险驾驶是否可以判处非监禁刑,以及若可以判处非监禁刑该如何把握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是当前各界对危险驾驶关注度高,很多人认为醉驾入刑本身就是为了打击酒后驾驶,倘若可以判处非监禁刑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二是危险驾驶本身犯罪情节较轻,其量刑幅度仅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若导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可能以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按照以往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标准来衡量的话,则均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当然这也可能导致部分人所担心的达不到其立法目的。
3、各地危险驾驶案件的办案程序不统一,很多地方公检法都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期限进行了限制,缩短办案期限。如正常情况下,东阳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均为三天,采用从快办理的方式。因为《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办案程序可谓是“一地一标准”,亟待统一。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教育,尤其针对特定群体。根据上述案件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存有侥幸心理造成的。危险驾驶罪又是一个起刑点低的罪名,日常生活中稍不注意就可能触犯该条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针对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以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等为代步工具较多的特殊主体,要做好释明工作。法院要发挥法制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充分利用庭审的宣传作用,会同宣传部门、公、检、司等多部门,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要着重将这一内容,作为我市正在开展的“与法同行”活动的一个宣传重点,扩大公众知晓程度。
2、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工商等监管部门对电动车、助力车生产、销售企业、商店加强监管,制定非机动车生产标准,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助力车等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电动车、助力车被广泛作为代步工具的今天,只有从源头上进行管理,才能避免再次出现“莫名其妙”被判刑的情况。
3、建议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前全国上下对于酒驾的打击力度相当之大,也是符合当前整体形势的需要。但是进过一段时期的严打,整个形势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危险驾驶是否可以判处缓刑,也值得我们探讨。对于任何罪名,尤其是低起刑点的罪名,还是应当适当的考虑缓刑的应用,而不能搞一刀切。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适当的考虑缓刑,也是可行的。
4、以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的刑式,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程序进行统一规范,防止因程序不同、标准不同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