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烨轩 通讯员 虞毓涵
日前,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日写下借条后,胡某的朋友蒋某也在借条上签字。之后,周某一直催讨不着,周某遂将胡某和蒋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胡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由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周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借条除了胡某的签字外,“保证人”处有蒋某的签名,蒋某主张虽系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后签字,但仅仅是作为见证人签字。法院最后判令胡某应在十日内归还周某借款10万元,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例中,蒋某对其在保证人处的签名认为仅仅是作为见证人,对借款的具体内容并不是很清楚,所以不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的制度。”“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
本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蒋某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或者注明自己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在本案中,蒋某在保证人处签字,表明了其担保责任。
笔者认为,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随意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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