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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行凶被强制治疗
发布日期:2013-08-02 字号:[ ]

       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吕璎

       近日,东阳市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该院依法审结的首例强制治疗案。

  20121223日早上,贵州贞丰县人王某用榔头将在楼梯休息平台处晒衣服、斗鸟的张某打成重伤。据王某介绍,张某经常在他的房间门口走来走去,手里拿个笼子,笼子里的鸟叫起来很吵,感觉张某一直想要对自己实施抢劫。

  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评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使用暴力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对王某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据了解,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强制医疗的申请、审查、程序、决定、执行、解除、监督等环节,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规定的空白,有效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或伤害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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