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巧丹 通讯员 张丽萍
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 张丽萍 播报:该庭近五年来共审理赡养纠纷案件11宗,且呈逐年增长趋势,今年1~5月受案数就有4件,已超过去年全年的受案数。这些案件无一例外,都是子女因各种原因拒绝赡养,老人无奈才诉至法院。
在这些诉求中,除了物质需求,老人更希望子女能多关心、照顾他们。法律支撑的赡养,究竟是怎样一种滋味?里面还有多少情感的糖?在人口老龄化现状下,赡养案件不仅是家庭纠纷,也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人们一直期望的“老有所养”,究竟离现实有多远?
【镜头一】
七旬老人到底谁来养?
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
72岁的吴大爷是东阳巍山人,本该安享晚年的他不得不面对一件肝肠寸断的事情———为自己的赡养问题与两个亲生女儿及继子女对簿公堂。
吴大爷年轻时生育了两个女儿,1960年他与妻子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女儿由吴大爷抚养成人。当时,大女儿7岁,小女儿5岁。第二年,吴大爷将大女儿送给朋友徐某抚养,自己抚养小女儿。小女儿13周岁时,他与另一女子厉某再婚。此后,吴大爷与厉某共同抚养厉某的两个未成年女儿,将自己的小女儿交由其外婆抚养成人。
如今,年迈的吴大爷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加上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老年病,他的身体日渐衰退,日常生活都由同样年迈的老伴厉某照顾。两个亲生女儿只是在逢年过节时去探望一下,继子女对他也不待见。无奈之下,吴大爷将两个亲生女儿和两个继女诉至法院,要求她们承担赡养义务。
大女儿由徐某抚养成人,他们之间存在事实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大女儿与吴大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因徐某与大女儿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大女儿无须承担对生父的赡养义务。
亲生子女赡养父母不以父母是否尽了抚养义务为前提,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所以小女儿应当承担对吴大爷的赡养责任。
两名继女由吴大爷与老伴共同抚养成人,她们与吴大爷之间已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因此也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不过,法庭并没有对纠纷进行审判,而是多次进行调解。在法官与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小女儿愿意一人担负起赡养父亲的责任,而她的姐姐与其他继子女也纷纷表示会帮她一把。最终,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镜头二】
嫌父亲偏心拒绝赡养
有7个子女的老人状告二儿子
今年80高龄的赵大爷家住巍山镇某村,膝下有4儿3女,都已成家立业。从1990年开始,赵大爷与老伴渐渐丧失劳动能力,4个儿子开始给赡养费,最初为每月20元,但二儿子小中(化名)在10个月后就拒绝再给了。赵大爷与老伴多次讨要,他均回绝,甚至恶言相向。由于物价上涨,到1996年时,赵大爷的赡养费提高到每个儿子每年1000元。
2002年,赵大爷的老伴因直肠癌进行手术治疗并长期住院,小中从未探望及支付费用。2009年,赵大爷与老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在其他兄弟姐妹和亲戚的要求下,小中勉强答应轮流照顾父亲。2012年12月,赵大爷的老伴辞世,作为儿子的小中竟毫不理会,最后被本家亲戚强行拉至灵堂前。
老伴去世后,赵大爷提出去敬老院养老,他多次向小中讨要赡养费,但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了。无奈之下,赵大爷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小中在法庭上辩称,他不愿支付赡养费是因为父亲偏心,对其他子女比对他好。多次调解无果,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小中支付赵大爷之前的赡养费共计8820元,从2014年开始每年1月1日支付赵大爷赡养费2580元。
【镜头三】
大儿子为何如此不孝
只因分到的房屋采光不好
孙大爷78岁,有两个儿子。原以为含辛茹苦地将两人拉扯长大,到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哪知大儿子不肯抚养他,原因更是让人觉得有点离谱。
当年分家时,孙大爷将仅有的三间房屋平均分给两个儿子,并对中间的房屋按前后进行了平均分割,同时对赡养问题也作了约定。数年后,大儿子觉得自己房间的采光不好,于是对分割一事很不满意,拒绝支付父亲的赡养费。村、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无果后,孙大爷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官了解到孙大爷行动不便,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在其家中客厅内搭起了临时办公桌。由于本案在村里影响较大,村干部与当事人亲属及左邻右舍都来到现场旁听。通过对双方的悉心劝说,大儿子愿意按分家时的约定支付赡养费,但条件是对中间的房子重新进行分割。小儿子对此坚决反对,调解陷入了僵局。
法官实地查看了孙大爷分家时的房屋,了解到兄弟俩对共有的这间房屋均未居住及使用,旧房对他们并无多大的利用价值。针对这一点,法官跟村干部商量,承诺如果拆迁会优先考虑他们的利益。听到此消息,大儿子签下了调解书。
【现状解析】
除了物质诉求
更希望“精神赡养”
“在调解这些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老人除了物质诉求,更希望得到孩子的关心。”巍山法庭法官孙玉肖说,这就是所谓的“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得到更多的温暖。
“实践中,大多侧重于老人物质权益方面的保障,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不够完善,因为法规只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个概念很宽泛,法院在判案中不好界定。”孙玉肖说,虽然原告得到了物质上的满足,但其精神诉求没有受到关注。家庭纠纷闹上法院,原告、被告之间的感情大多已不好,即使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也仅得到物质满足,精神上依旧孤独。
据介绍,在2007年江苏省海安县审理了一起诉请精神赡养案件,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对“精神赡养”判决支持的案件。法院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且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但可惜的是,判决后几个月内,孩子依旧没有去探望老人。
“老人有错”
不是不养老的借口
从这些赡养纠纷来看,原告往往不是因为生活困难而将子女诉至法院。有些原告子女众多,部分子女已履行赡养义务,状告的多是不赡养的子女。
大多数老人认为,孩子应该赡养老人,理由很简单:“老人把孩子拉扯长大,孩子就应该赡养老人。”他们说,的确有些老人有不好的生活习惯,或者年轻时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又或者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不公平的现象,造成了孩子的反感心理。但是,这不能成为孩子不养老的理由。
针对一些子女因父母未曾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行为,孙玉肖表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她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种种理由,如声称老人偏心、老人早年犯过严重错误等借口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
以调解为主
案件不应该一判了之
“对于赡养案件,我们一般是先调解。”孙玉肖说,这类案件掺杂着亲情,法院在审理时不能一判了之,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理的时候除了解决原告反映的问题,还要达到教育被告的目的,不能因为判决的轻重增加双方的矛盾。
类似上述的这些案件,法庭的调解力度都很大。调解贯穿于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和执行各个阶段,而且有多种调解方式。如邀请村委会、调解员、公安部门等参与联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家庭矛盾化解,期望最终达到妥善解决。在巍山法庭审理的11宗赡养纠纷案中,就有9宗以调解和撤诉审结。只有两件因为双方矛盾积累很久,隔阂很深,实在无法调解才作出判决。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虽然‘常回家看看’入法了,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规定。”孙玉肖说,即便判决了,但如何考核子女看望老人的质量和效果也是个问题。”孙玉肖认为,对于赡养案件,法院最终希望达到的效果是让子女从内心愿意问候、看望老人。
【记者后记】
别让老人
“老求所养”
有一种无奈叫老无所养,有一种悲哀叫老求所养。当一出出老人状告子女的尴尬事件发生后,我们不禁会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谁都会有到暮年的那一天,当自己成为老人的时候,又该如何?
一个老人可以养活一大帮儿女,为什么一大帮儿女却赡养不了一个老人呢?
“部分赡养人由于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孙玉肖分析,尤其是农村,大多数老人无固定收入,而老人的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花费,甚至有子女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在一些多子女家庭,由于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互相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这些案件背后,折射出当前农村养老之殇,在关爱留守老人方面面临许多课题和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