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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法院反映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并提出风险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2013-09-30 字号:[ ]

 

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长期以来也是我市相当部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然而,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调控政策收紧,我市出现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暴发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我院商事审判的“大户”。特别是2012年以来,增长态势格外迅猛,潜在风险巨大。针对这一情况,东阳法院深入开展民间借贷专项调研,以期规范我市民间借贷乱象,构建民间金融市场的司法屏障,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图一:东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及诉讼标的额情况表

1、案件数量激增,系列案件增多。2012年,东阳法院民间借贷收案为2415件,同比上升21%;2013年更是出现“井喷”现象,半年收案达2003件,同比上升了63%。同时,从传统的“一对一”模式转变为“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且涉案标的额逐年走高。2013年上半年,收案标的额达13亿元,同比增长了6.7亿元。今年以来,全院共受理36件诉讼标的额超1千万元的案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19件,最大值达3760万元。传统的民间借贷多为“一对一”模式,而如今逐渐发展为“一人欠多人债”或“一人放多人债”的大量对外举债或专业放贷模式。据统计,2013年1-5月份期间,案件数在3件以上的同一原告有68人、同一被告有93人,案件数在5件以上的原告有21人、被告有37人,案件数在10件以上的被告有13人,其中涉案最多的原、被告分别有19件、28件民间借贷案。

2、经营性借贷日趋增多。近年来,因家庭建房、购车等生活性消费引起的民间借贷案件相对减少,大部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借贷,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呈现出一种全民参与的趋势。许多出借人将闲置资金投入到放贷市场中,更有甚者将房产抵押获取贷款用来放贷盈利,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

 

图二:2013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涉案企业类型分布图

3、涉诉建筑企业居多,且多为被告。2013年上半年,法院受理的166件涉企案件中,涉案企业为房产、建筑类的为90件,占54.5%(见图二),制造类、服务类企业位列其后,分别占28%、13%。涉诉企业多为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个别大规模建筑企业因借款给项目经理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也多次涉诉。据统计,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有55件,作为被告的案件有111件(其中被告作为借款人的有20件,作为担保人的有95件)。

4、借贷呈职业化且高息借贷隐蔽性高。出现了“职业放贷”群体,以“放贷”为业,依托所谓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从银行低息贷款或吸收他人存款,再以高息转贷给公司、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高额利差。同时,高息借贷的凭据——借条的形式日益格式化,有别于一般简单写明借款金额的模式,借条中往往对利息、违约金、管辖法院、担保人及担保范围进行了详细具体的约定。部分放贷人为规避法律“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受合法保护”的规定,为实现高息放贷而“伎俩百出”,除常见的预扣、另行支付利息外,有的采取原始借条、汇款凭证作废,重新结算后出具借条的方式来规避已收取的高息,如出借10万元书写成20万元,再让被告出具收条为证。

5、虚假诉讼增多,与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时有交织。2012年以来,我院发现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多起,其中建议公安立案侦查的2起,直接移送公安1起,多起不诚信案件因未涉嫌犯罪,经承办人教育后自动撤诉。一些案件当事人因借贷致使资不抵债而走上挪用资金、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犯罪道路,如马中苏案、凌晨运动品公司林永嘉案、捷顺彩印王文育案。此类案件中,民、刑交织,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审查都比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复杂的多。

二、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分析

1、从经济环境看,我国信贷体制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中小微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贷款,加之当前我国货币政策趋紧,各商业银行严控信贷额度,中小微企业获取贷款变得更加困难,部分企业从而转向民间筹措资金,民间借贷市场变成中小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与此同时,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借贷市场,导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利率急剧攀升,违约风险无形增加,为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爆发埋下伏笔。

2、从企业自身看,由于中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弱,管理不规范,一旦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我市中小企业多以建筑、房产业为主,大量借贷而来的资金投至房地产市场,而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直接影响我市企业的还贷能力,加之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而企业主出现“卷款跑路”等不负责任、不讲诚信的方式逃避偿债责任,如凌晨运动品有限公司、捷顺彩印有限公司、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等老板相继跑路,也进一步引起社会恐慌,导致案件数量激增。

3、从管理机制看,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由于民间借贷属体制外金融,长期游离于监管边缘,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状态,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时有交织,都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和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弥补中小微企业资金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于民间借贷,不应一味堵塞,而应正确疏导,促进其规范化、有序化。

(一)法院的司法对策

1、统一裁判标准,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加强立案审查,对于经常性涉诉的原、被告应进行仔细审查,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审理阶段,重点对当事人关系、出借款项来源、借款目的、款项交付情况、利息约定及支付情况等事实进行审查,最大可能地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特别是对于超出银行四倍利率借贷的,超出部分一律不予保护,树立合理的借款利率导向。同时,统一裁判尺度,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妥善处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民刑交叉案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黑社会性质犯罪,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开辟绿色通道,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能动司法、便民司法理念,对于成长期、有发展前景的涉诉中小企业,在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审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扣押机器、运输车辆等生产设备、不直接查封厂房,只查封企业权属、限制其转移、抵押,使这些企业保持正常运行,更有利于解决借贷纠纷。加大送法入企的力度,通过上课培训、发放警示案例等方式进行指导规范,不仅要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还要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遏制其功利性的投资倾向。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积极进行破产重整,尽快实现重生,确保企业平稳良性发展。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涉诉者风险应对能力。开展法律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典型案例、法律法规等形式,以巡回审判、公众开放日等为载体,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安全放贷意识,规范民间借贷秩序,实现投资借款法制教育全覆盖。

4、强化队伍建设,培养金融审判专业人才。加强对审判人员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金融审判专业人才,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聘请有金融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实法院金融专业审判力量。加强调研,努力提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技巧,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及分析报告,以供市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二)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1、加大查处和清理整顿力度。建议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动的民间借贷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对超范围从事融资行为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加大查处力度;联合公检法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的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打击洗钱、暴力催收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规范我市金融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产生群体性纠纷。

2、加强监管,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议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控,加大对“职业放贷人”、高利贷行为以及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用途、信用等的监管,正确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定期采集数据,分析民间借贷的主体、规模、流向、利率等因素,向群众灌输风险意识。同时,搭建民间借贷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资金供求信息库,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民间资金供给信息,通过信息服务系统,使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能各取所需,并对借贷手续、流程、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指导,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3、建立和完善纠纷协同化解机制。建议政府部门参与协同化解重大复杂案件。针对企业破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群体性事件,应由政府、公安、法院等多部门成立联动专案小组,最大限度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4、创新民间融资交易模式。建议政府部门对民间融资加强指导,开展民间融资专门机构的试点工作,可由政府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并引入融资担保、履约信用保险和违约追偿等第三方服务,规范“职业介绍人”“职业出借人”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有序化。(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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