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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叶爱玲)
发布日期:2014-02-22 字号:[ ]

重新犯罪是司法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预防重新犯罪更是当前社会维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打击、惩罚重新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曾犯罪人员在量刑上可酌情从重处罚;构成累犯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是笔者通过对东阳法院刑事审判相关数据的统计发现,2009年至今,法院判决的被告人中曾犯罪人员比例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这说明当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对于打击、预防重新犯罪问题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分析了当前重新犯罪问题较为突出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希望对今后防、治重新犯罪有所裨益。

一、重新犯罪现状分析

经统计,2009年至今,东阳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罪犯当中,曾犯罪人员的比例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并呈上升趋势。(详见表1)

      人  数

年  份    

总人数(人)

曾犯罪(人)

所占比例(%)

2009年

1756

336

19.13

2010年

1550

327

21.09

2011年

(1-6月份)

827

183

22.13

表1:东阳市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1年5月份重新犯罪情况统计

由上表可见,近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内,东阳法院生效判决当中,曾犯罪人数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已经超过五分之一。就2011年来看,100个曾犯罪人员当中,有超过22个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打击、预防重新犯罪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重新犯罪人员、犯罪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重新犯罪人员及犯罪特点。

1、走上重新犯罪道路的多为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低学历者。本院判处的曾犯罪人员当中,90%以上的被告人为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其中多为外地来我市务工人员,且文化程度均为文盲、小学或初中。

2、判决的重新犯罪人员中,重刑比率低,多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对我院重新犯罪人员判决情况进行统计后发现,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罪犯比例较小,不到重新犯罪总人数的10%,多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刑满释放后,短时间内重新犯罪情况突出。我院判决的曾犯罪被告人中,有较大一部分在前一次刑满后很短的时间内又重新犯罪,甚至释放后几天又重新被刑事拘留。其中有不少人在刑满释放后又马上“重操旧业”。如被告人厉某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05年10月份被我院判刑,201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3月份又开始故技重施,今年又因涉嫌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提起公诉。

4、涉及罪名多样化,但主要集中在盗窃犯罪。2009年至今,我院判决的曾犯罪人员重新犯罪涉及的罪名有三十余种,但其中犯盗窃罪比例占50%以上,且前罪亦是盗窃犯罪的比例较高。其他多数罪名涉及重新犯罪的偶然性因素更大,与前罪的关联性不明显。

(二)重新犯罪成因分析。

1、没有一技之长,在东阳没有亲戚朋友可以投靠,重新走上社会后找不到工作谋生,因生活所迫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从看守所里出来后,在东阳举目无亲,又身无分文,工作没有着落,最后又去盗窃。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某称“我实在是太饿了才去偷的”。

2、社会歧视导致重新就业困难。当前,社会大众对于曾犯罪人员存在歧视的现象较为普遍,工厂企业因有犯罪前科拒绝招收的情况屡见不鲜,致使该类人员重新就业存在困难。因某些地区的外来人员犯罪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城市甚至出现了工厂企业拒绝招收某一特定地区人员的极端情况。

3、部分人员自甘堕落,懒惰成性。一些人“三进宫”、“四进宫”,甚至“七进宫”“八进宫”,但并不缺乏劳动能力,也不缺乏工作机会。如年仅36岁的被告人吴某从其22岁开始,先后四次入狱,庭审当中,其要求法官对其从重处罚。“反正放出来我还要进去的”,其在羁押室如是说。类似以上情况并不鲜见。

4、侥幸心理作怪,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一些曾犯罪人员认为“不可能每次都那么倒霉”,只要不是经常性的犯罪,偶尔做一下违法行为,不可能每次都会被发现,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5、没有准确认识犯罪后果,没有悔改之意。一些曾犯罪人员并没有在前一次的判刑中吸取教训,没有意识到被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前罪判处较轻刑罚,特别是非监禁刑的罪犯,很多会认为“不过就是关几个月就出来了”,而没有意识到他的犯罪行为会对家人造成的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子女的前途。

三、防治重新犯罪的对策建议

1、各部门相互配合,帮助曾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由政府与市内企业、工厂建立“接收基地”,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企业、工厂接收此类人员,防止因有犯罪前科而找不到工作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出现;同时也让其感受到社会的关怀,消除其后顾之忧,真正得到感化并悔悟。司法机关则应帮助相关企业对此类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最终建立一个曾犯罪人员的良性接收机制。再者,看守所应配备专门的经费,给刑满释放又生活无着的罪犯发放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或路费,防止其因基本生活无着落,在走出看守所大门后马上又做违法犯罪之事。

2、执行机关应对罪犯的思想与技能教育两手抓。走上重新犯罪道路的多为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低学历者,此类人员重新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因没有求生技能而重新犯罪,因此,执行机关应在确保其在监狱内或看守所内习得一技之长,使其走上社会后不至于无所适从。而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目前社区矫正的主要手段为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开展法制教育等,笔者认为是否也可以将组织其技能培训列入矫正内容。

3、规范社区矫正,防止其流于形式。一些被告人认为只要人不被收押就没事了,因此在判处非监禁刑后,对后续的执行并不重视或者找各种借口、理由向执行机关请假,倘若社区矫正工作不到位,那么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执行单位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一名被告人进行考查,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则应严格处理。

4、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涵盖城乡结合部、镇乡等薄弱地区。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宣传打击重新犯罪情况。另一方面,对犯罪后果也应进行大力宣传,使其明白犯罪行为给个人、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真正悔悟,重新做人。

5、法院应加强对部分被告人的人性关怀。对于一些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法院在审理时,也应适当的给与其人道关怀,教育与惩罚并重,感化罪犯,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再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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