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1〕25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10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院研究室联系。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
(2011年9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2310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事项,方便当事人及时实现权利,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时,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立案部门负责审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编立文号,在受理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本院档案管理部门。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立案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办结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事项。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交申请人,并将副本送立案部门;裁判文书尚未生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确认裁判文书生效:
(一)一审裁判的,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已公开宣判或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
(三)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全部送达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 案件主审人是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并负责做好裁判文书生效信息的录入:
(一)一审裁判文书全部送达后,主审人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次日对是否上诉进行确认;确认没有上诉情形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次日起三日内,将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录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二)二审宣判后或裁判文书全部送达后,主审人应当在三日内,将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录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三)调解书全部送达后,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的,主审人应当在三日内将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录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书记员可协助主审人录入裁判文书生效信息。
案件主审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前调离审理法院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做好生效信息的录入。
第六条 原生效裁判案件正在再审的,暂不予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经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已出具的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作出改判或撤销决定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七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可加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专用章,并注明出具的日期。
第八条 立案部门应当对出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统一造册登记,载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文号、申请人、案件的案号及案由、案件生效时间、承办法官、出具日期等信息。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归入原卷宗。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无须交纳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申 请 书
(一)申请人:
姓名(名称): 性别: 年龄:
住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二)申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案件
案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事由或使用目的:
附: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裁判文书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民事、行政诉讼类)
(XXXX) 法证字第X号
:
本院关于XXXX诉XXX(案由)一案的(XXXX)XXX字第X号(裁判文书、调解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类)
(XXXX) 法证字第X号
:
本院关于XXX一案的(XXXX)XXX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专用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裁判文书 生效证明 规定 通知
抄送:最高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司改办
(共印18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