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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青少年民间借贷案件的统计分析(赵春阳、许嘉伟)
发布日期:2015-11-19 字号:[ ]

  近年来,东阳法院受理的当事人为16至25周岁青少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此类现象成为一各新的啃老形式,现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对策。

  一、现状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幅度大,且以青少年为被告居多。2011年至2014年期间,年增长率均在30%以上,特别是2013年高达74.1%(详见表一),超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同比年增长率4.7个百分点。此类案件中青少年多以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出现。

收案(件)

同比(%)

立案标的(万)

2011

198

32.9

2600

2012

278

40.4

6900

2013

484

74.1

9400

2014

655

35.3

15900

  近四年法院受理涉青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表

  2、案件标的额主要在10万元以下,但高额借款也屡见不鲜。2014年本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起诉的借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约占全部案件的70%。同时,存在借款数额与实际不符、实际利息过高等现象。从被告(借款人)到庭的案件中发现,有60%以上被告提出实际借款金额显低于借条、收条中的金额。

  3、被告出庭应诉率低,非诉讼参与人出面协调比率较高。2014年被告出庭应诉仅为该类案件总量的15%,主要以父母出庭或是父母请代理人出庭。同时,父母及其亲朋找法官陈情的现象较其他案件显见,约占该类案件30%比率。

  4、案件调撤率略高,可调撤率高。2014年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43.8%,较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率高出 4.3个百分点,且该类案件的可调撤率相对更高,达72.7%

  二、原因分析

  1、涉案青少年法治意识薄弱,易受即有利益驱使。因法制意识淡薄,加之眼前利益的驱使,部分涉案青少年明知借条上的数额远高于所借款项,仍出具借条、收条。庭审中,又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贷款与借条不符,最终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2、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易受交往人员影响。受到同龄玩伴的影响,出于“哥们义气”,部分涉案青少年便借钱给他人或者为“朋友”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甚至借款或轮流借款供朋友圈的人员集体使用。

  3、宏观民间资本市场秩序不规范,易受高利贷的哄骗。部分职业放贷人居心不善,利用青少年社会经验少、好逸恶劳等薄弱点,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不是用于生活经营需要,仍主动提供借款。更有此青少年利用同龄人员抽提成、拉业务,形成放贷圈子。

  三、对策及建议

  1、健全和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案件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建章立制,同时加强日常监管,经常性走访检查和暗访摸排,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机构,遏制不法行为的势头,肃清金融借贷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借贷合法有序。

  2、加大普法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结合目前民间借贷案件频发的社会现象,可以采取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多种方式走进小区、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发放《民间借贷风险意识防范手册》,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根源上减少不良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3、学校及父母应培养青少年的独立意识和劳动能力。父母和学校作为教育的两大主体,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应该做好其本职的监管、引导作用,从小培养青少年的独立意识、劳动意识,完善其自我认知。特别是在青少年步入社会前,加强引导与教育使其能及时适应社会,并能谋取一份正当职业,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

  赵春阳、许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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