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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2015)
发布日期:2015-02-06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及提起反诉的权利;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上述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民诉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期限。

2.诉讼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提供证据;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管辖

1.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内且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内且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3)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

5)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不满5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按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受理法庭。有两名以上被告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则按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庭确定为受理庭。

三、起诉和受理

1.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请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质监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户籍资料;被告是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门等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本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此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为十日内),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 原、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时请提供证据原件。

四、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 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4、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职工接受单位委托参与诉讼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有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5.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另外,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6.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五、裁判文书上网

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除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以外,本院的裁判文书将在互联网公布。统一公布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法公开网。

本院对下列内容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请求不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后7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提出正当理由。本院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并撤回。

六、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 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 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 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 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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