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A受理范围
1、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内且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内且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3)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
(5)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不满5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按被告住所地(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以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住所地)确定案件受理法庭。有两名以上被告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则按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庭确定为受理庭。各法庭的管辖范围为:
(1)巍山法庭:巍山镇、虎鹿镇、佐村镇、三单乡。
(2)横店法庭:横店镇、湖溪镇、东阳江镇、横店镇政府托管的中兴联、荷栖泽、柏塔、官桥、仁棠、路西等六个行政村。
(3)南马法庭:南马镇、千祥镇、马宅镇、南市街道办事处内的官清岭、官清、广丰、大联、沧江、西雅、马山前、富贤塘、五官塘、联盟、金马、环柳、陈宅、紫溪、山联等十五个行政村。
3、以下情况按原告住所地确定受理法庭:
(1)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
(2)当事人约定由本院管辖,且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的案件;
4、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受理法庭。
5、下列民、商事案件,由业务庭受理: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医疗损害责任案件;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一般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
(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6)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件;
(7)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8)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撤销之诉案件;
(9)其他应由业务庭受理的案件。
B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请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质监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户籍资料;被告是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门等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简易程序的被告为十日,小额诉讼的被告为三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原、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向本院提出(具体事项详见《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C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