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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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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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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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填写送
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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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及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依据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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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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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址:
收件人:
电话(特别重要): 邮编:
2.本人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代收人: 与本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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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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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一并适用于其同期(一年内)在受理法院中含执行案件在内的各类案件,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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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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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阅读(听明白)并接受该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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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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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确认;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或移动电话;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或者当事人要求对本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