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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5-03-10 字号:[ ]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党委会的决策水平,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三条 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视会议内容需要,党委可指定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

   (五)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七)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党委会议事程序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委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确定。

   第七条 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在会前三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党委会议程草案(其中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列席人等),报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

   第八条 对法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周送办公室。凡未形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办公室不予受理,党委会不予讨论。

  第九条 围绕确定的党委会议题,党委委员要充分思考,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门要提供决策参考材料。涉及干部选拔、调整、奖惩问题,职能部门要提供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应协调通气,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党委会议讨论时,出席会议的同志都要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

   第十一条 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有重大意见分歧,或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各方面意见人数比较接近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由政治处作好记录。党委会议事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决定的事项,一般不再发文确认,由参加会议人员按管理系统和职权范围贯彻执行。确有必要行文的,可发《通知》或编印《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发给每位委员和有关领导同志,也可根据情况增发有关部门执行。政治处应协助做好催办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定的问题,各部门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的,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委会复议。

   第十五条 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四、党委会议事原则和纪律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不在院时,一般不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党委会。确有特殊情况需开会的,由党委副书记召集,会后应及时将情况向书记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由党委委员按所负责或分管的工作贯彻执行。书记、副书记对执行情况负有检查督促责任,政治处负责办理党委会决定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定的事项和其他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外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应从严追责。

   第二十条 党委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代表法院党委发表重要讲话、文章的,事先必须经过党委会讨论或经各位委员传阅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党委会未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擅自改变党委会的决定,更不允许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委员都要围绕党委的工作中心,按照党委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法院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委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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