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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5-03-10 字号:[ ]

为规范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是审判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审判工作问题: 

(一)总结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通过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规定;

(三)讨论通过审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工作规范;

(四)指导编写指导性参阅案例;

(五)讨论通过审判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

(一)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三)案情疑难、复杂,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

(五)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出申诉,经复查、听证,认为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六)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审理后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七)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八)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及按规定需内报请示的案件;

(九)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先分管院领导发表意见,其他人员按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意见有重大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行讨论。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除请假外不得缺席。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认真阅听承办法官的汇报,审查事实证据,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可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法定回避情形应当回避的,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本院各专业法官会议、相关部门提请院长提交。讨论个案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决定,涉及讨论事项的其他人员可以到会,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三。必要时院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除临时决定讨论的案件外,汇报部门应当提前二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的案件审理报告或书面议案。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汇报部门分别派员记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议题、到会人员发言、表决情况及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汇报部门负责案件的汇报过程、委员意见及表决情况的案件讨论笔录。

第十三条 汇报部门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讨论案件笔录整理完毕,呈到会委员审核签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应具体真实,客观反映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为:

(一)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及有关事项的登记、排期;

(二)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会议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补充;

(三)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会议,提前一天整理发送会议材料;

(四)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有关材料;

(五)承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临时保存,本年末交档案室存档。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外传。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需要保密的讨论内容和讨论决定,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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