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统计 > 统计分析
司法鉴定时间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张刚)
发布日期:2015-04-15 字号:[ ]

  近年来,司法鉴定结论已越来越成为解决民商事案件的重要依据,随着我院各类案件的大幅增加,司法鉴定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如表一所示)。但是,司法鉴定存在时间过长、效率偏低的现象,致使案件自然审理天数过长,影响全院的绩效评估指标。现对主要委托的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期提出建议并制定有效措施。

年份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法医、文检数

161件

198件

225件

同比增长

23%

23%

14%

表一:2010-2012年民商事案件中法医及文检鉴定数据情况

  一、司法鉴定工作的特点:

  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数量相对稳定。金华地区从事法医及文检的鉴定机构自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时成立的四家,之后未有增加,其从业人员数量也无明显增长。无论是是司法鉴定还是社会上委托的大量鉴定工作都由这些机构及有限的鉴定人完成。

  2、案件鉴定时间过长,超过43%的案件用时超过50天。《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因东阳市无鉴定机构,所有材料均采取邮寄或自取自送的方式交接,因此我院司法鉴定用时以50天内送回为正常。以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送金华地区4家鉴定机构的为样本(详见表二),在139件法医鉴定案件中有60件超过了50天,达统计总数的43%,其中有两件用时长为270余天。

                名称

项目

法医类鉴定案件数

完成时间超50天

自接受委托至通知被鉴定人检查时间

鉴定报告落款与收到报告时间差

件数

占比

超15天

占比

超50天

占比

超15天

占比

超50天

占比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

33

21

64%

18

55%

16

48%

13

39%

8

24%

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

37

23

62%

34

92%

21

57%

18

49%

14

38%

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

33

3

9%

23

70%

2

6%

26

79%

2

6%

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

36

13

36%

14

39%

7

19%

4

11%

3

8%

总计

139

60

43%

89

64%

46

33%

61

44%

27

19%

表二:2011年6月-2012年6月间移送法医鉴定情况表

  3、鉴定机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鉴定机构接受我院委托后,未能及时通知缴费或通知被鉴定人检查。如表二显示,在139件法医鉴定中有89件自委托至通知被鉴定人超过15天,占总数的64%。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报告后,也未能及时将鉴定材料及鉴定报告送回。据统计,鉴定报告完成后未在7天内送还我院的有61件,占鉴定总数的44%(详见表二)。

  二、原因分析

  1、鉴定机构“案”多人少的情况突出。随着社会各类纠纷的不断增多,司法鉴定大幅增加外,社会上的鉴定增幅更大,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数量的相对稳定,导致各鉴定机构活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人手不足,催缴鉴定费用不及时、鉴定报告交还不及时的情况时有发生。

  2、鉴定机构的盈利性决定其不能严格按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未能在7日内交纳鉴定费用的,鉴定机构应拒绝接受鉴定委托,并将案件退回委托人。但出于盈利目的,鉴定机构一般会允许缴费人拖延缴费。交纳鉴定费用的拖延,是整个鉴定时间超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3、协商鉴定时,未明确告知当事人交纳费用及相关配合工作。因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故审判人员在协商鉴定机构时,一般不会告知当事人接到鉴定机构通知后的交费期限、配合检鉴定事项及后果等内容,使有恶意当事人有漏洞可钻,故意拖延时间。当事人的不配合是造成司法鉴定超期限的主要原因。

  三、对策及建议

  1、请金华中院向鉴定机构发司法建议。要严格按照最高院、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办理鉴定事项,不得随意延长各项工作的时间。如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做出中止、终结决定函告法院委托部门。同时应将作出相应的书面说明和案卷材料及时退回法院。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在7日内将案卷材料及鉴定报告送还我院。如与鉴定报告落款日相差超过7天的,法院有权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情况。

  2、建议业务庭明确告之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权利义务。业务庭应在《协商鉴定机构笔录》中写明,双方当事人在接到司法鉴定机构通知的7日内必须根据鉴定机构的通知完成相关义务,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推迟或无法做到,应及时征得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同意,否则将由其承担不能完成司法鉴定的责任。

  3、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考核。法院对外委托部门将根据各鉴定机构鉴定完成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其作为考核内容,如有延期完成的,请各鉴定机构说明情况。情况严重的,及时向金华中院汇报,由中院将其从鉴定机构备案名录中剔除。同时,对鉴定机构专业人员素质及通知、送达等方面的工作效率一并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鉴定机构委托案件进行分配。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及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议金华中院对鉴定机构名录进行重新确定。(张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