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立案,即使立案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符合法定要求,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的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四、超过起诉期限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的起诉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七、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八、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二、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三、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四、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十二个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五、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延迟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