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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档案归档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13 字号:[ ]

东法(2015)第26

关于下发《关于诉讼档案归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庭(局)、处、室、科、队、中心:

  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省高院《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我院归档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各业务庭的工作压力,现将《关于诉讼档案归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请参照执行。

2015512

主题词:法院工作档案办法

发:本院各部门

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512印发(共印35份)

关于诉讼档案归档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案件随结随归随扫”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本院归档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各业务庭的工作压力,确保本院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及时归档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诉讼档案归档实施办法。

  第一条 归档报结是指案件审理、执行结束后,承办书记员将该案的诉讼(执行)文书材料,按照归档质量要求整理立卷并移交本院档案部门检查合格后归档,该案件即属报送结案完毕。归档日期为案件生效考核结案日期。

  第二条 案件审(执)结后,承办法官应及时与书记员办理案件材料的交接。书记员按规定要求整理立卷(拟定目录,做好内容编码,填写好备考表、证物袋等有关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流程管理系统。

  整理好的卷宗须经承办法官检查,确认为合格后立卷人和检查人在备考表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笔,不得使用印章。归档手续由书记员或承办法官办理,不得由实习生代为办理。

  第三条各业务庭对案卷材料不须装订,只要将整理好的案卷材料用夹子固定装入档案专用袋直接送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将对案卷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签收归档,由档案部门对归档的案卷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加工并装订入库。

  第四条 案卷材料因送达等原因不齐的,经办人或书记员在移交归档前要填好《审判案件归档卷宗检查表》(附件1)与案卷一并移交档案部门,并在系统中详细录入缺少材料内容。如缺材料内容在2页以内的,书记员应在案卷相应的位置留有空白纸张并编上页码(注明粘贴内容),缺少材料内容超过2页的以及有不确定性材料增加的,补入时在案卷中已编页码的最后一页材料后面依次添加,编上页码,并在目录中补入所添加的材料名称及页次。(如个别案件需增加材料较多,在原卷中不能补入的,另行加卷装订,并告知档案部门,由档案部门在系统中修改相关卷册信息)。

  送达回证、票据等缺材料的按规定限期在三个月内必须到档案部门补齐归档。

  各业务庭补入以上材料时,须提前联系档案部门,由档案部门协助办理(详见附件2)。

  第五条 案件结案后需上诉的,一律实行先归档进行电子扫描加工装订后,再以借卷的方式调出。增加材料或缺少材料的,经办人或书记员应在案卷归还档案部门时参照第四条规定补入。

  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卷宗材料后应及时检查,检查合格即准予归档报结。档案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做到随归随结,如出现较多数量集中送卷时,档案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验收并归档报结。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卷宗,予以退回。

  第七条档案部门对于案件审(执)结后没有办理归档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应及时通知业务庭并通过电脑系统催归。办公室定期对归档情况进行通报,并提请院考核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损毁、丢失案卷、证据材料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等,根据情况,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5523日起试行,原有归档报结办法即日起不再适用。

  附件:1.审判案件归档卷宗检查表

  2.案件增补材料操作细则

  3.案件增补材料清单

  4.归档报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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