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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黄兰蔚)
发布日期:2015-05-20 字号:[ ]

     

  目前,醉酒驾驶入刑已近二年,醉酒驾驶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对本院受理的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探究原因,找出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63件,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约占同期受理案件数的9.36%,已成为我院刑事案件的常见类型。该类案件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2013年1月至4月,比2012年同期上升128.6%。其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案件有127件,占总件数48.3%,比重较大。

  二、案件特点

  1、从被告人性别、文化程度上看,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通偏低,且外来人员居多。其中,男性为259人,女性仅为4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为183人,占总人数的69.6%;外来人员为178人,占总人数的67.7%。

  2、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以摩托车为主。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为163起,占总案件数的62%。同时摩托车驾驶员还伴有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3、从危险驾驶行为来看,主要表现为严重醉酒、无证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从醉酒程度上看,酒精含量每100ml中含80mg-100mg的有51人,占19.4 %;100mg以上的212人,占80.6 %;其中最高者每100ml中含量达到329mg。酒后又无证驾驶行为多发,为105件,占案件总数的39.9%。

  4、从处罚力度上看,刑罚处罚力度较大,慎用缓刑免刑。263件危险驾驶案件中,仅6人因血样乙醇含量低、行驶路程短、行驶过程中被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较轻被判处缓刑;仅1人因含量低且为未成年人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绝大多数被判处实刑,实刑适用率为97.3%。

  三、原因分析

  一是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认为稍微喝点啤酒或酒量好不会“醉酒”。对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醉驾恶习难以消除。二是酒后存侥幸心理。在庭审中,大多数被告人自以为驾驶路程短、不会被检测出来,更有甚者认为自己头脑清醒,车技好、反应快,不会出问题。三是劝酒等酒桌风俗习惯引发醉酒驾驶。请客者唯恐朋友喝不尽兴,想尽方式劝酒,使得醉驾成可能。四相关机关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违章行车等行为的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够。五是危险驾驶案件刑事处罚较轻,犯罪成本低,导致部分驾驶人员“敢于”犯罪。 

  四、对策和建议

  1、提高法律法规宣传的常态性和针对性,注重预防,敲响“醉驾”警钟。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务农人员、摩托车驾驶员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同时法院可选典型案件,制订成册向重点宣传对象进行派发,使重点对象充分认识到醉驾对自身及公共安全的危害性。

  2、积极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的劝酒习俗的情况下,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在饭店、酒吧、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增加代驾服务项目。同时,建立行业准则,加强代驾人员管理,避免因代驾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

  3、规范车辆管理体制,加大道路交通管理力度。同时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严格控制驾驶证的发放。通过对交通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系统学习,培养驾驶人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

  4、建立公检法三部门对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推进常规检查、专项整治与临时抽检组合出击;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及时起诉;法院坚持谨慎量刑,切实提高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公检法三部门应实现对该类案件快“侦、审、诉、判” 的联动机制,有效打击、惩处“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的安全与和谐。(黄兰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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