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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统计分析(楼聪\甘震)
发布日期:2015-08-19 字号:[ ]

  近年来,受银根收紧、银行惜贷、民间闲散资金活跃、企业资金链紧张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高发。同时,民刑交叉案件即以出具借条等形式借款,实则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本文拟对此类案件的现状、特点进行分析,以期提出建议与对策。

  一、现状透视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一直占据大头,截止2014年12月1日,简案庭已查明借款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为62件,占同期借贷类案件数的2.16%,相比之下,2013年全年仅为16件,占同期借贷类案件数的0.73%,翻了近三翻。在该62件民刑交叉案件中,驳回起诉结案的为35件,其余均是做了原告的思想工作后以撤诉、按撤诉处理两种结果予以结案,无一出现判决。

  二、特点原因

  1、案件审理周期长。此类案件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立案后发现公安机关已侦查立案,另一种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第一种情形进行处理时,往往法院仍须审查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在短期内无法查清,而且部分案件甚至需要裁定中止。第二种情形是取证难,而且当事人还不理解,因为许多当事人认为案件只要移送公安处理即可能导致钱财无法取回,故通过种种方式对办案法官进行干扰,甚至扬言集体上访,要求法院继续审理。两种情形的处理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在审限上对法院极为不利。

  2、合同效力定性难。目前,关于当事人嫌疑刑事犯罪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认为借款人已构成了犯罪。另些法院认为合同有效,仅借款人一方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善意的一方。笔者认为,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效力上应采取从宽认定,是相关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社会影响恶劣。一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企业或企业主,由于资金链断裂,往往伴随着企业停工、倒闭,欠薪、讨债,甚至哄抢财产等一系列社会性群体性事件。二是容易引发暴力犯罪。个别民间借贷债权人对于到期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会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追讨欠款。另外,部分当事人在高额利息引诱下出借,或用于赌博、卖淫犯罪,或用于犯罪团伙聚敛财富,加剧黑恶势力的滋生。

  三、建议与对策

  1、区分情况,合法、及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或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本案法律关系不相干的,案件应继续审理;对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若案件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及时裁定中止或动员当事人撤诉,同时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刑庭,加快办案效率,尽可能减少审限。

  2、调撤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由于案件当事人已涉及刑事犯罪,要把好证据和事实认定关以及法律适用关,审慎审查资金来源、用途、实际支付数额、是否从事高利贷等情形,对不合法行为不予支持,特别是要加强对以房屋买卖等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的甄别力度。如涉案借款不属于犯罪所得,要积极公安、检察院、法院刑庭协调,应提前介入,通过向案件当事人释明等方式,促进案件达成调解或撤诉。

  3、积极引导,强化风险防范。借款合同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隐蔽性强,与传统合法的民间小额资金借贷很难区分。加大媒体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借贷,加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警示那些对高利引诱下的出借人,应对借款人相应资质、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项目的审查,如一旦发现融资人涉嫌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出借人怎样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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