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统计 > 统计分析
农村女性离婚案件分析(陈楼康)
发布日期:2016-01-29 字号:[ ]

  南马法庭作为东阳法院的派出法庭,主要管辖的地域都是农村人口。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妇女提起离婚的案件数量在南马法庭办理的民事案件(本文中的民事案件仅指立“东南民初字”的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一旦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矛盾。本文针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

  一、现状特点

  1.南马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并且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加。

  年份

  民事案件

  离婚案件

  所占比例(%

  2012

  204

  112

  54.90

  2013

  138

  104

  75.36

20141-9月)

  125

  95

  76.00

  表一:近三年离婚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

  2.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主要集中在70后、80后这两个年龄段。

  2012

  2013

2014年(1-9月)

  1959年以前

  5

  2

  4

1960年至1969

  27

  28

  11

1970年至1979

  37

  38

  39

1980年至1989

  42

  35

  37

  1990年以后

  1

  1

  4

  表二:近三年离婚案件原告的年龄分布情况

  3.离婚案件中原告系女性的比例较高,其中原告系外地的也占有一定比例。

  年份

  女性

  男性

其中女性系外地

  2012

   73

   39

  18

  2013

  68

   36

  12

20141-9月)

   57

   38

  19

  表三:近三年离婚案件中原告性别分布情况

  二、原因分析

  1.婚姻观念发生改变。随着社会信息的大量共享,婚姻理念也发生转变,由传统观念下的盲目的从一而终到因为幸福而在一起,女性不再隐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经成为很多女性挣脱不幸婚姻的主要手段。

  2.双方自身原因。第一、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性格、价值观、思维方式无法磨合,造成婚姻紧张,最终走向离婚之路。第二、双方积怨已久,夫妻因为顾及孩子、父母等因素生活多年,当孩子成家立业或者父母仙去,再无顾虑。第三、无法融入新的环境,当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无法以积极的心态面临新的生活环境,造成矛盾。第四、双方长期分居,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婚姻关系成为双方的桎梏。

  3.经济原因。一是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着经济能力上的博弈,为了取得经济上的优势,造成夫妻双方关系的物质化,一旦物质缺失就造成夫妻关系的破裂。另外一种是夫妻一方长期在外,家中经济只靠一方支撑,物质上的依靠造成两性关系的不对等,久而久之,当优势方心态产生偏差,使关系失衡则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妇女独立自主能力。发挥各镇区、街道的优势,结合当地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有针对性的提高农村妇女的技能,增加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提高农村妇女的独立自主能力。坚持送文化下乡,不仅要送“广场舞”,而且要送“文化风”,提高妇女的文化程度。

  2.要充分整合资源,构建社会化维权机制。第一、完善维权宣教工作机制,解决农村妇女维权工作中的“认识难”问题。第二、健全维权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解决农村妇女维权工作中的“发现难”问题。第三、建立咨询投诉工程,解决农村妇女 “告状难”的问题。第四、完善农村救助体系,解决农村受害贫困妇女“生存难”的问题。第五、健全和完善维权监督机制,解决农村妇女维权 “落实难”问题。

  3.关注妇女的心理健康。首先,建立心理问题“发现、疏导、诊疗机制”,提高妇联干部的业务能力,将心理问题的发现作为一项必修课;其次,镇政府要设立准备的心理辅导室,聘请专业的心理辅导师,疏导心理的负面情绪;再是,对于问题较大的妇女要及时采取心理干预,比较严重的要及时送医就诊。(陈楼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