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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范洁)
发布日期:2016-04-15 字号:[ ]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农村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其中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增幅明显。现结合我庭该类案件的收结案情况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划分,以期有利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

  一、现状特点

  1. 案件数量日益增多。2011年、2012年我庭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均为1件,2013年收案4件,同比增长300%2014年收案8件,同比增长100%。(见下图)

  

  2. 平均审理天数长。我庭今年受理的8件案件6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花费的平均审理天数却达49.6天,至今该8件案件仅有1件全部履行完毕,其余案件仅部分履行或未履行,需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3. 多被告涉诉。在我庭今年受理的8起案件中,其中7起为多个被告涉诉。在一起挖机事故中,原告既起诉了挖机的主人,又起诉了雇主,还起诉了工地的负责人;在一起农村建房事故中,原告起诉了房主、招工人还有搭架子的工人,如何甄别并正确认定法律关系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4. 当事人矛盾激烈。由于涉及到人身伤害或死亡,当事人的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庭审对抗激烈。在我庭今年受理的8件案件中,其中一件案件的当事人聘请了不正规的维权组织,采取了一些过激的维权方式;另一件案件在受害人死亡后也采取过上访行为,当事人情绪激烈也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二、原因分析

  1. 受害者诉讼能力较低。提供劳务者多为从事搬运、装修等非技术行业的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对相关法律以及诉讼程序缺乏了解。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容易采取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导致矛盾激化。

  2. 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由于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多为临时雇佣或承揽关系,不存在书面协议,各被告的身份混乱,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因此,往往存在一案起诉多个被告的现象。

  3. 被告赔偿履行能力差。此类案件的被告方多为非正规私营业主、包工头或自建房的房主,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能够承受的赔偿金额与提供劳务者主张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承办法官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三、对策及建议

  如何更好地化解该类纠纷,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 建立培训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定期进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建设部门、劳动部门可派专业人员驻村指导,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促使接受劳务一方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供劳务一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强安全监管,建立举报机制。一是加强对从业资格的监管,二是加强对安全保护的监管。可由乡镇政府部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安全监测,督促做好安全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及时消除隐患。对于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建立举报机制,严厉追究责任。

  3. 设立保障基金,推行强制保险。一是建议各乡镇政府设立农村务工人员的人身伤害的保障基金,对于家庭贫困且得不到赔偿的,可由保障基金提供一定的帮助;二是建议将农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农村建房等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从而减轻提供劳务者的损失,也减轻接受劳务者的损失,增强各方的抗风险能力。

  4. 提供司法援助,合理表达诉求。对于已发生的纠纷中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建议司法所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明确索赔对象及项目,提出合理诉讼请求。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也能预防当事人不正确的表达诉求,防止上访、缠访等现象发生。 (巍山法庭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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