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本命令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本限高令。
(2016)浙0783执1165号 | 陈新光 | 东阳市东阳江镇八达村红一组34号 |
| 2016-01-28 | 29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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