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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华 (2016)浙0783执1470号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15 字号:[ ]

限高令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本命令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本限高令。



案号当事人名称地址生效裁判案号立案日期申请标的



(2016)浙0783执1470号蔡俊华东阳市虎鹿镇白峰村黎明135号
2016-02-17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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