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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刑初995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9-09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783刑初995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德文,于贵州省兴仁县,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630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10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31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61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111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61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114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5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德文犯盗窃罪,于20168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琤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529日凌晨,被告人陶德文窜至本市吴宁南岘新村633号吕某户门前,通过接线的方式,窃得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号牌为浙G×××××的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1辆。

同日晚上,被告人陶德文驾驶上述摩托车又窜至本市吴宁街道东方小区551号朱某甲户,翻墙进入院中,撬窗入室,从一楼小房间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报喜鸟牌西服1套(内有人民币1076元)、价值人民币700元的太平鸟牌羊绒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260元的得利仕牌多功能电热锅1只,欲上至二楼行窃时被朱某甲父子发觉。后被告人陶德文驾车携带赃物逃跑,被群众人赃并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赃款、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德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吕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监控、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63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陶德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陶德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德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德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529日起至20172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应赛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楼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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