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定主要有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调解协议确认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裁定等。 2.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 7.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8.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9.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完成某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