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韶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个人银行账户存取款数额巨大,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执行案件,案发后部分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3日,东阳法院一审判令吴韶颂支付东阳某公司人民币1914900元及利息。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2014年5月5日,东阳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5月1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吴韶颂到法院履行案件均拒不前来,初步调查财产发现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于2014年10月份程序终结。2015年1月5日在终结案件回头看过程中,查询吴韶颂的银行存款,发现吴韶颂有部分银行存款,奔赴账户开户行细查后发现吴韶颂在多家银行有大量资金往来,执行期间个人账户累计存款586万元,取款580万余元,总计交易金额达1166万余元,远超案件执行标的。东阳法院在调查核实存款情况后,多次以执行短信方式告知吴韶颂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明确告知仍不履行将对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仍未回应。 东阳法院以吴韶颂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0月9日,吴韶颂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经多次补充侦查后,2016年1月11日,东阳检察院向东阳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韶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东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吴韶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在审判阶段已上缴执行款110万元,履行部分标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调查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发现资金来往频繁的应详细调查判决、裁定生效后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存取款金额达到一定金额或是超出执行标的的,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吴韶颂在执行期间银行存取款金额巨大,远超执行标的数倍,却拒不履行案件执行标的,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