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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瑞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7-04-28 字号:[ ]

范瑞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范瑞远拒不腾空房屋,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履行完毕。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9日,本院法院一审判令范瑞远赔偿偿葛小明损失人民币104.07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2013年11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于12月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范瑞远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2015年7月21日依法查封了范瑞远所有的坐落于磐安县万苍乡赵界村下岸41号房地产。于11月20日作出拍卖和限期腾空的裁定书并张帐号腾空房屋公告并进行了送达和张贴。责令被执行人范瑞远于2015年12月10日前从查封房屋中迁出,将房屋腾空交法院拍卖处置,以清偿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腾空房屋,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致使本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本院以范瑞远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6月9日,范瑞远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归案后,被执行人范瑞远与申请执行人葛小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共支付赔偿款38万元及司法求助款4万元。2016年8月11日,东阳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范瑞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范瑞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权人部分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腾空迁出,移交法院评估、拍卖处置,逾期拒不腾空又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范瑞远长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又拒不腾空房屋移交法院拍卖处置,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度困难,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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