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783刑初880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至5日间,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合伙在本市城东街道寀卢村二人家中开设赌场,期间供他人在自己家中以“牌九”、“十三道”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约定五五分成。2017年4月5日晚,许某、华某、卢某1、卢某2等人在被告人卢某甲家中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5750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6850元,共计人民币64350元(均已收缴)。经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某甲处扣押犯罪所得人民币3700元。 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卢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某乙处扣押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3、卢某1、卢某4、华某、卢某2、卢某5、许某、蒋某、卢某6、吴某、殷某、马某、陈某、卢某7、卢某8、卢某9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卢某乙投案时所作的笔录、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被扣押,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六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欣阳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杜娇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