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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刑初689号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判决书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10 字号:[ ]

浙 江 省 东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83刑初689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女,出生于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3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0月3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与顾某(另案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向多人借款,后因未能如期归还,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厉某、郭某等多人自2015年以来陆续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判决限期还本付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卢某和顾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告人卢某和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016年3月,被告人卢某将其经营的杭州市萧山区义蓬镇上卢馄饨店予以转让,得款人民币15万元,其在明知自己对法院判决负有执行义务,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大部分转让款用于支付安徽蚌埠固镇县与顾某2共同投资经营的上卢馄饨店和其他开支。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向本院上缴执行款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王某、杨某、卢某的证言、本院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等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店面转让协议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卢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转让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正常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欣阳

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

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越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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