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裁判文书网 > 行政
(2017)浙0783行初70号行政诉讼行政裁定书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2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783行初70号
原告吴朝法,男,汉族,1945年9月2日出生,住东阳市,
原告俞春仙,女,汉族,1947年3月14日出生,住东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菊华,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六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
法定代表人葛伟英,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旭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朝法、俞春仙不服被告东阳市六石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菊华,被告法定代表人葛伟英及委托代理人厉炼锦、马旭芳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朝法、俞春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朝法、俞春仙负担。
审 判 长  吴凤鸣
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
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代书 记员  陈英芝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