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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208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8-02-11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3民初208号
原告:李霞,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陈文龙,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李霞与被告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吴玻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兹有陈文龙向李霞借用人民币现金26万元整,借期十个月,自2016年2月26日始至2016年12月26日号止,月息按壹分计息,到期归还”。原告陈述,上述借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归还原告本金也未支付利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文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霞借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文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方俊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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