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3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光明,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庆元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庆元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光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31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沈光明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城区平川路342号路段时,与右侧路边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接他人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查获被告人沈光明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沈光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毫克/100毫升,已达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沈光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沈光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占某、叶某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事故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违法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沈光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光明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沈光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光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应赛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