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 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3.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4.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5. 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 6. 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 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 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9. 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 10. 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 11. 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 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14. 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15. 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16. 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17. 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8. 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