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确认事项告知如下: 一、送达地址填写须知 窗体顶端 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窗体顶端 窗体顶端 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手机、微信号、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法院送达方式和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知诉讼参与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不同的送达方式,不同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依上述方式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四、当事人不能提供送达址址的法律后果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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