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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证 通 知 书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29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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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四、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法院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七、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八、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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