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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别提示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29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特别提示

一、调解是法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和方式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或者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进行诉前化解。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及时立案。调解贯穿于从起诉到执行的全流程。 

二、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判后答疑的程序和期限

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如果对处理结果或裁判文书等有异议或疑问,可以裁判文书送达后一个月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理由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向本院信访室申请判后答疑。信访接待人员在七日内安排预约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判后答疑的申请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不得喧哗、无理取闹,妨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

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方式,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其请求,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干预、妨害诉讼的后果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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