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窗体顶端 1.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被告有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行使相应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在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