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783民初10256号 金航: 本院受理原告厉斌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特别提示、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利息12566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9月7日,此后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秧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金航,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东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20629481X。 本案承办法官:何秧,联系电话:0579-86667363 86667457。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322100。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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