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勇(身份证号:3605021990****5617):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华与被告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