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83民初8954号 刘海杰: 本院受理原告马东旭与被告刘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借条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2年11月30日计算至2024年8月5日为8000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金阳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信息:刘海杰,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农林村玉山辽12号。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何金阳 联系电话:0579-86282228、86282224 联系地址: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