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83民初749号 任宇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任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任宇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4224.45元并支付利息3071.0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计算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宇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被告:任宇红,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东岘路256号。 联系人:东阳市人民法院 张旦萍 联系电话:0579-86667071、86667552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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