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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 告(贾有德)
信息来源:审管办 发布日期:2024-04-25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83民初888号

贾有德:

本院受理原告楼利建与被告贾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有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利建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 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贾有德负担(被告贾有德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账号:86031110000356567,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贾有德,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贾宅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709248031。

附记:本公告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何秧,联系电话:0579-86667363 86667457。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管办,邮编:322100。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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