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783民初10449号 单汉华: 原告东阳市开发区小李日用品店与被告单汉华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10449号民事判决:被告单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开发区小李日用品店货款1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单汉华负担。被告单汉华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70元,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966260968,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单汉华,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塘西村许宅5-1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605070413。 附记:本公告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东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李国民 联系电话:0579-86667451 86667431 请张贴保存30日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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