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83民初2449号 黄其中: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3民初24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其中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000元、利息9739.02元,本息合计268739.02元(利息、罚息、复息已算至 2024年 1月 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其中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旦萍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被告:黄其中,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吴宁西路55号5号楼 604室(户口本住址:东阳市白云街道关山路17号2幢3单元101室)。 联系人:东阳市人民法院 张旦萍 联系电话:0579-86667071、86667552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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