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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孙偶林)
信息来源:行政庭 发布日期:2024-04-26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3民初1185

孙偶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被告欧阳炼兵、孙偶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欧阳炼兵、孙偶林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3破37号裁定书确认的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的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672.4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被告欧阳炼兵、孙偶林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被告:孙偶林,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迎晖路122号2单元202室。

联系人:东阳市人民法院 张旦萍   

联系电话:0579-86667071、86667552

           

 

 

  二〇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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