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83民初344号 湖北妙知未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潘成新、万秀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江辉与被告湖北妙知未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潘成新、万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成新、万秀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江辉货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成新、万秀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江辉律师费9000元。三、驳回原告胡江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4002元,由被告潘成新、万秀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本案承办法官:王姝平,联系电话:0579-86667315, 联系地址:东阳市人民法院,邮编:3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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