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83民初4925号 蒋兴旺、王兰燕: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兴旺、王兰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3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蒋兴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06.4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4年1月2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计算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二、被告王兰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保全费1035元,合计2206元,由被告蒋兴旺负担,被告王兰燕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被告:蒋兴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街道横城村洗马塘。 被告:王兰燕,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街道横城村洗马塘。 联系人:东阳市人民法院 张旦萍 联系电话:0579-86667071、86667552 请公告粘贴30日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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