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83民再23号 吕乐瑶: 原审原告胡淼斌与原审被告徐飞君、吕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再审,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浙0783民监18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检察院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原审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6年 3月 12日起以借款 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吕乐瑶,女, 1990年 5月 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高园下,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005104068。 附记:本公告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法官:刘燕燕 代书记员:何欣 0579-86667467 二○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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